裁判文书详情

莫**、潘**等与融水苗族自治县香粉乡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莫**、潘**不服被告融水苗族自治县香粉乡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裁决一案,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被告融水苗族自治县香粉乡政府主动撤销原行政确权决定,原告莫**、潘**因此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莫彩荣潘梅珍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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