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重庆市**限公司与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要求撤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得*公司)因诉被上诉人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合川区土房局)要求撤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4)碚法行初字第0006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本院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被上诉人合川区土房局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的合房拆裁字(2013)5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该裁决书末尾明确载明:“如当事人双方对本裁决不服,可以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被上诉人合川区土房局举示的邮政特快专递单和邮件回执查询单等证据看,邮政特快专递单填写的收件人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与上诉人利**公司起诉状上的信息一致,邮件回执查询单上记载邮件“妥投”、“他人收,保安”,上述证据能证明合川区土房局于2013年11月22日向利**公司邮寄送达了该裁决书,利**公司于次日收到了该裁决书。利**公司上诉称于2014年6月中旬才得知该裁决书,与合川区土房局举示的上述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且利**公司也未举示其他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利**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利**公司于2014年7月1日对该裁决书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已超过三个月的起诉期限。一审法院以利**公司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利**公司要求撤销一审裁定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