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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与张**行政非诉执行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宁房拆(2013)30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于2013年12月25日受理第三人西宁永**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永**司)对被执行人张**提请行政裁决的申请,依据《西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对永**司提出的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及拆迁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批文、拆迁范围、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进行了审查,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作出了宁房拆(2013)30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送达,在法定期限内张**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裁决书已生效后,为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裁决书内容,申请执行人依法进行了催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决书内容,申请执行人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被执行人张**拒不执行该裁决书为由,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经查,西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3年3月14日作出《关于对西宁**开发公司等四个单位危旧房改造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批复》(宁*投(2003)140号),批复许可第三人永**司为共和路等处进行危房改造该项目的建设单位。西宁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于2003年3月18日为第三人永**司颁发了宁规选(2002)486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依据上述批复,申请执行人为第三人批准核发了(2010)第1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第三人进入该片区进行房屋拆迁,被执行人张**的房屋在拆迁许可证载明的拆迁范围内。因不满第三人提出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被执行人张**拒绝与第三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第三人遂报请申请执行人就与被执行人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事宜予以行政裁决。经调解无果,申请执行人依法作出宁房拆(2013)30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的宁房拆(2013)30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所提供的材料符合**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和最**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宁房拆(2013)30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不存在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和最**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该裁决书裁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拆迁人提出的拆迁补偿方案不违背基本的市场公平原则,申请人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应依法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最**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作出的宁房拆(2013)30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准予强制执行,由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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