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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洼县人民政府与宋**房屋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大洼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房屋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大洼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11日以案件执法程序已完成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大洼县人民政府撤回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大洼县人民政府撤回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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