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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有限公司与某某某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有限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严重资不抵债为由,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经审理,初步查明:申请人**有限公司于2006年5月经开化**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笔、文具、木制品加工、销售,经营货物、技术进出口业务。因自身经营管理不善及市场不景气等原因,该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从2014年9月开始全面停产歇业。经常山县人民法院委托,衢州永**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出具评估报告书,经评估申请人所有资产(包括土地、房产、机器设备)的市场价值为2347919元。本院通过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的书面审查及涉诉情况调查,查明该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已资不抵债,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有限公司为企业法人,具备申请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衢州**有限公司的核准登记机关为开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衢州**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1、受理衢州**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2、指定开化钱江源会**限公司为本案衢州**有限公司的管理人。

本裁定即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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