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刘*、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被告价值221660元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李*、刘*、李*银行存款2216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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