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交城县天和耐火化工厂与被执行人山**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交城县天和耐火化工厂与山西省平**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4)平商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山西省平**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35000元,冻结期限6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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