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交城县天和耐火化工厂与山西省平**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4)平商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山西省平**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35000元,冻结期限6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赵**与郝**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汾阳**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郝**与刘*小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高**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薛**与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969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中国联合**蒲县分公司与被告沈**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中国联合**蒲县分公司与被告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西吉县**有限公司与郑**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陕鹏诉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贾*诉金土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