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钟美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委托代理人岳海军均到庭参加诉讼。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岳**的丈夫王*于生前向原告购买地砖,王*购买地砖后支付过一部分地砖款,仍欠地砖款2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王*于2012年1月14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原告在王*生前一直催要砖款,但王*拒不支付。后原告得知王*去世,故诉请法院请求判令王*的妻子岳**支付原告地砖款2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岳**只是知道其丈夫王*在开砖厂装修哈乐法庭,但是具体向谁购买东西均不知情,对于本案原告诉称的买地砖的事情被告岳**也不知情,而且被告岳**并未从王*处继承遗产。

原告张**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举证出示欠条一份,证明王*欠原告地砖款20000元的事实。

被告的质证意见,对欠条的真实性不认可,因为看不清楚是不是王*的签字,对于证明的问题也不清楚,因为被告对王*欠原告地砖款的事不清楚。

被告并未向法庭出示证据。

本院认证意见,对原告张**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理由如下:虽然被告对该欠条的真实性有异议,但经法院释明后,被告放弃申请鉴定,是对抗辩权的放弃,故本院对于真实性予以确认,并且该份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岳**的丈夫王*于生前向原告购买地砖,王*购买地砖后支付过一部分地砖款,仍欠地砖款2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王*于2012年1月14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原告在王*生前一直催要砖款,但王*拒不支付。后原告得知王*去世,诉请法院请求判令王*的妻子岳**支付原告地砖款20000元。

另查明,王*向原告购买地砖所欠转款20000元的事实发生于王*与被告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与被告岳**的丈夫王*之间就买卖地砖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对于王*给原告出具的欠条,虽然被告对该欠条的真实性有异议,但在法院释明后,放弃申请鉴定,是对抗辩权的放弃,故本院对于欠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于被告抗辩称被告对于其丈夫王*是否购买原告地砖的事实不知情且被告并未从王*处继承遗产,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于被告不能举证证明该债务属于王*个人债务,故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岳**支付原告砖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由被告岳**支付原告张**地砖款20000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岳**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