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苏**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被告苏**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3月,我从居力很镇南沟砖厂购买红砖20000块,每块0.30元,合计6000元。6月24日,我将20000块红砖出售给被告,因当时无钱给付,被告为我出具一枚欠据。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不给付,现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红砖款6000元及拖欠期间的利息2040元(利息计算:6000元u0026times;10u0026permil;u0026times;34个月),本息合计804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未出庭,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根据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一份证据:2012年6月24日由被告签字画押的《欠据》一枚,用以证明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红砖20000块,每块0.30元,合计6000元的事实。被告未出庭,亦未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书面质证意见。

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红砖20000块,每块0.30元,合计砖款为6000元的事实存在。

被告未出庭,亦未提出书面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徐*于2012年3月,在居力很镇南沟村砖厂购买红砖20000块,每块0.30元,合计6000元。于6月24日转卖给被告苏**,因被告当时无钱,为原告出具一枚欠据,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不给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红砖款6000元及逾期给付利息2040元,本息合计804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买卖关系成立。被告没有按约定在时间内给付原告货款,属于单方违约,被告应承担违约给付义务。原告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因双方没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苏**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徐*红砖款6000元;

二、驳回原告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苏**负担。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两年,逾期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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