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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与楼**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毛**因与被上诉人吴**、原审被告楼永亮股权转让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30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毛**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及原审被告经常居住地为杭州市下城区,应由杭州**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移送至杭州**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审被告住所地为浙江省义乌市,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原审被告经常居住地为杭州市下城区,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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