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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与包小瑶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谭**与被告包小*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被告包小*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现因被告包小*的经常居住地为:上海市闸北区三泉路999弄55号101室,故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包小*的经常居住地为上海市闸北区。故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也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包小*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该案移送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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