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叶**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尚未执行53000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丽*执民字第7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