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高**限公司诉被告戴**、被告兰州**有限公司、被告兰州科**有限公司、被告兰州中**有限公司、被告兰**份有限公司、被告兰州**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高**限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高**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高**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483元减半收取74741.5元,由原告安徽高**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