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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周和平与季**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季**因与被上诉人周**、周和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5)巢民一初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季**以双方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季**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季**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40元减半收取为6920元,由上诉人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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