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颜飞轮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判决前申请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颜飞轮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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