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颜飞轮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颜飞轮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判决前申请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颜飞轮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