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余**与杭州市**发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富阳南方西子**源原材料开发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富阳**息中心、余**向本院申请变更余**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申请人富阳**息中心申请与被执行人**开发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富阳**息中心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予以立案。2015年9月5日本院作出(2015)杭拱执民字第1617号执行裁定书,驳回申请人富阳**息中心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富阳**息中心的执行申请已被驳回,即不再有强制执行的内容,故申请人富阳**息中心、余**向本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富阳**息中心、余**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杭州**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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