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富阳南方西子**源原材料开发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富阳**息中心、余**向本院申请变更余**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申请人富阳**息中心申请与被执行人**开发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富阳**息中心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予以立案。2015年9月5日本院作出(2015)杭拱执民字第1617号执行裁定书,驳回申请人富阳**息中心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富阳**息中心的执行申请已被驳回,即不再有强制执行的内容,故申请人富阳**息中心、余**向本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富阳**息中心、余**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杭州**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