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许志榕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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