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苏**因与被上诉人刘**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苏**因与被上诉人刘**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一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苏**委托代理人王**、李**,被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一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