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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姜荣站因与上诉人姜明站、上诉人**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姜小玲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姜荣站因与上诉人姜明站、上诉人**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姜**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姜荣站及其委托人代理人姜**、李**,上诉人姜明站的委托代理人杨**,河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亦是原审第三人姜**及河南**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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