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李*、息县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12月10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收取2777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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