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毛**与杨**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西峡县人民法院(2014)西城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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