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东**有限公司与被告阳光凯迪**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东**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东**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汉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5551元,减半收取127775.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武汉**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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