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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匡*与被告赵**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匡*与被告赵**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匡*于2015年8月31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匡*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匡*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50元,由原告匡丽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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