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匡*与被告赵**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匡*于2015年8月31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匡*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匡*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50元,由原告匡丽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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