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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吴**、原审被告湖北高**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吴**、原审被告湖北高**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李*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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