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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倪**、叶**退伙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倪**因与被上诉人许**、一审被告叶**退伙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3)融民初字第3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查,上诉人倪**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关于“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关于“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的规定,本案应按上诉人倪**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倪**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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