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新进与被告赣州**限公司、张**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伍*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申请免交,本院依法准许免交。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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