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贾**与马**、赵*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贾*斐诉被告马**、赵*退伙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马**、赵*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马**认为退伙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马**住所地在兰州市城关区,合伙经营场所位于兰州市城关区天庆大道水云阁621号,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赵*认为其住所地在兰州市安宁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马**、赵*在法定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且两被告对本案管辖权异议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马**、赵*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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