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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与姚**退伙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尹**与被告姚小龙退伙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被告姚小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尹*冬诉称,2014年农历1月,被告提议与原告合伙为他人修建房屋,但未做具体约定,只说双方先按考勤每天支付200元工资,结束后再确定利润分配。2014年农历1月26日起,原告先后在被告承包的工地上干活,共出工206天,双方实为雇佣关系,原告应得劳动报酬43200元,期间,原告先后从被告处领取现金10000元。现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劳动报酬332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姚**辩称,其与原告合伙为他人修建房屋,与原告不存在雇佣关系,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农历1月,被告提议与原告合伙为他人修建房屋,但未做具体约定。后双方先后在静宁县八里镇姚柳村、城关镇新城村、西关村等地为他人修建房屋。期间,被告给付原告11000元。2014年12月22日,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付其劳动报酬332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等证据证实,双方当事人无异议,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其与被告系雇佣关系,被告拖欠其劳动报酬,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尹**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30元,由原告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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