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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与庄浪**有限公司、岳**退伙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岳福弟与被上诉**殖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岳**退伙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岳福弟对本案受理费申请缓交至开庭前,但在缓交期满未予交纳。开庭时本院告知其在七日内交纳,其仍未予交纳。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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