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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合**公司与深圳市中**有限公司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力合股份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中**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93033元(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并撤诉结案,按规定收取受理费4825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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