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范**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向本院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因此而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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