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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不服重庆**人民法院(2014)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王**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并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王**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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