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华东诉胡刚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华东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华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华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42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一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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