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彭**与被执行人谭**返还权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彭**与被执行人谭**返还股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3日作出的(2010)江*二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彭**已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1)江执字第111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另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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