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因与被申请人镇江金**有限公司、庄**、刘**股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镇商终字第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田*、郭**与郭**、田**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成**限公司与解*、姜**、吕亚洲、崔**股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大同**责任公司与李**等十六人股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贾*、杨**与黑龙江省**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彭**与被执行人谭**返还权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徐**、徐**等与张家港**社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镇江金**有限公司、庄**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江苏**限公司、沙**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江苏捷**有限公司、胥家龙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蔡*与江苏捷**有限公司、陈**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