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镇江金**有限公司、庄**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因与被申请人镇江金**有限公司、庄**、刘**股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镇商终字第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