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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杨**与黑龙江省**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有限公司因与贾*、杨**股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民法院(2013)承民终字第1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黑龙江**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指令河北省**民法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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