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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长治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长治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权纠纷一案中,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79元,减半收取1839.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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