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薄*股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经审查后本院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等立案相关文书,同时通知原告应于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将按自动撤诉处理。截止到2014年12月11日,原告未交诉讼费,2014年12月12日原告递交了缓交申请,因原告为公司而非自然人,不符合缓交条件未被批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有限公司未按法定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违反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等相关规定。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