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与被告郭**、田**和第三人田**股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于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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