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吕**与王**、张*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吕**与被告王**、张*、河北垚**限公司及第三人张革新股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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