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吕**与被告王**、张*、河北垚**限公司及第三人张革新股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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