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诉被告重庆市南**有限公司、第三人韩**、周**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陶**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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