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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与重庆市南**限责任公司与公司有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诉被告重庆市南**有限公司、第三人韩**、周**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陶**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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