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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与张**管辖权异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谷*因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4)五法民三初字第5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谷*称:股权纠纷应由股权所属公司的注册地法院管辖,一审裁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张**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u0026ldquo;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u0026rdquo;本案被上诉人向被告住所地的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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