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了原告邓**、刘**与被告佛山**计有限公司、陈**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两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刘**撤回起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