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邓**,刘**与陈**,佛山市**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了原告邓**、刘**与被告佛山**计有限公司、陈**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两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刘**撤回起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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