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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杰彩与佛山市南**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9日受理原告蒲*彩与被告佛山市南**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5年8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桂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蒲*彩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蒲杰彩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77.16元(因本案是按原告撤诉结案,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而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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