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寿财**山中心支公司诉被告袁**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国人寿财**山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中国人寿财**山中心支公司自行放弃其诉讼权利,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中国人**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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