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东中盈**份有限公司与广州**有限公司,陈**,张**,陈**,莫丽俏,高**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上列当事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8月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盈**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因当事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19.88元、财产保全费4539.88元,合计10459.76元(原告已预交,其中受理费原告预交了11839.76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5919.88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经由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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