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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邓**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上述原、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后,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于同年5月11日作出(2015)佛南法樵民二初字第89-1号民事裁定,并于同年5月22日查封了登记在被告邓**名下的佛山市南海区XX房、XX号房及登记在保全担保人高**、徐**名下的佛山市南海区XX房(权利证号:0783XXX、4895XXX)。诉讼期间,原告申请给予一个月的庭外和解时间。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及解除对被告和保全担保人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及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二、解除对登记在被告邓**名下的佛山市南海区XX房、XX房的查封。

三、解除对登记在高**、徐**名下的佛山市南海区XX房(权利证号:0783XXX、4895XXX)的查封。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64.66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共6684.6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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