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梁**撤回起诉。
本案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169.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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