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佛山市顺**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有限公司、佛山市**有限公司、佛山市**有限公司、欧**、陈**、黄**等其他执行执行异议案件[顺德-执行裁判]执行异议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2014)佛顺法均执字第562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司)申请执行佛山市**有限公司、佛山市**有限公司、佛山市**有限公司、欧**、陈**、黄**、欧**、黄**、黄*、欧**、欧**、欧**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梁**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交了(2014)佛顺法均民初字第765号民事调解书、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书、顺丰速运寄件客户存根、股东会决议书、借款合同、收据、招商银行转账汇款单笔对账单及声明等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关于原告明*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有限公司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佛顺法均民初字第765号民事调解书已依法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不按上述生效文书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14)佛顺法均执字第562号。但被执行人仍未主动清偿。2015年4月28日,申请执行人明*公司与申请人梁**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明*公司将上述涉案债权转让给梁**。此外,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5日将上述债权转让事实通知了被执行人佛山市**有限公司及欧*子耀,并于2015年5月7日以邮寄方式将上述债权转让事实通知了陈**等其他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述债权转让协议书系申请执行人明睿公司和申请人梁**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具有法律效力。且当事人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将上述债权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梁**因此取得本院(2014)佛顺法均民初字第76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尚未清偿部分的债权。梁**取得上述债权后申请变更其为本院(2014)佛顺法均执字第562号案件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变更梁**为本院(2014)佛顺法均执字第56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义务由梁**承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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