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肖**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肖**与被上诉人陈**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东一法南民一初字第1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查明,原审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收到上诉人肖**的上诉状,并于同日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接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有关诉讼费用,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肖**未于限期内向本院缴付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因此,本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及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的规定,本案应按肖**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上述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